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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细则

发布于:2014/01/09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本科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一、培养计划

1.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学习年限和学年编制、课程设置和学时(学分)分配、实习和实验安排、总学时(学分)数与每学期学时(学分)数要求、课外实践要求和其它因材施教计划等。

2. 制订培养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

(2)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3)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4)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培养;

(5)合理设置课程门数,分配教学时间;

(6)具有相对的统一性、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3. 培养计划由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根据学校制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制订,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教务处审查通过,主管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4. 培养计划制订后,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原则上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在保持总学分、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制订计划的程序相同。

二、教学大纲

1. 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内容与要求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教材、编写教材、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2. 在编制教学大纲时,应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学习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为专业目标服务,在保持自身科学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法的要求,注意培养计划中各门课程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3. 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编制,由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4. 教学大纲制订后,其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特殊情况需更动,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课程负责人审核,院(系)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课堂教学

1. 院(系)领导应聘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讲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应担任本科生教学工作。除体育、公共外语课程外,其他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2. 担任课堂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做到:

(1)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教具,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与后续课程的要求,对教学的各个环节全面负责。

(2)研究和掌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每一章节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日历。

(3)深入钻研教材,熟练掌握讲授内容,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讲课要求概念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简炼,板书工整、清晰,大力提倡采用多媒体教学、实行双语教学和采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

(4)积极参加教学法研究活动,掌握教学规律,创造性地改进和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积极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科研活动。

(5)严格按课表规定授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模范遵守劳动纪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 担任主讲任务的教师由教务处发给教学任务书,未经教务处同意,中途不准更换。

4. 助教和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或指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院(系)督导组参加的试讲。由他们担任主讲任务时,必须经教研室和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四、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1.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内容及安排次数,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讲授的重点和中心)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与课堂讲授保持一定的比例。不要以一般的课堂讲授替代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视具体情况采用课堂习题、班级讨论、分组辩论及学生专题报告等形式进行。

3. 每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要通过解剖例题使学生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开阔思路。要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等工具的能力。

五、辅导和答疑

1. 辅导和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参与课外培养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 辅导和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每周一次)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任何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应与院系协商决定,并在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教室。

3.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六、批改作业

1.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适当数量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2.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重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或完成作业总量低于90%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重修考试。

3.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课程成绩记载表”中,做好平时每次作业的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一般不少于20%。

4. 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登记在“课程成绩记载表”的相应栏内。并根据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

七、实验课

1. 实验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课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2. 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湖南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湖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并严格执行。

3. 根据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实验室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项目的选择等做好统筹规划,并制定每学年的实验教学项目计划,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负责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4. 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准备实验,预先试做。每次实验前都要检查仪器、设备和其它材料的准备情况,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5.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一丝不苟,实验结束后,要审查实验数据和结果。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必须重做或重写。

6. 要完善实验教学考核和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执行情况检查。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列入课程目录,单独计成绩;没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由院系领导批准认可),一般不低于20%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因正当理由批准而缺做的实验,应另安排时间补做。

7.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装备的更新和改进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八、课程设计(大作业)

1.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工程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初步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运算和绘图技能及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与文字表达能力。

2. 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课程设计(大作业)指导书,选择或编译参考资料。指导书包括:完成设计的方法上的指导意见,必要的参考数据、资料和参考书目,对各个部分的具体要求等。

3. 课程设计(大作业)的选题应达到教学要求,深度和份量要适当,以便绝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顺利地完成任务。

4. 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方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设计过程。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正确引导和指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任务。

5.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方案和设计说明书,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九、实习

1. 实习教学是本科学生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包括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工业训练和电工电子实习等,其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通过考察和实践,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劳动观念,激励学生敬业、创业精神。

2. 指导实习的教师应认真学习《湖南大学实习规则》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实习工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3. 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按实习的性质和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经院(系)领导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4. 实习计划必须在实习前一年提出,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实习地点应尽量就近、就地安排。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落实。

5. 学生实习应由有经验的教师指导,每个实习现场都要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的教学、思想、生活和安全工作,同时要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实习领导小组要主动争取接受实习单位领导的支持。

6.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作出实习总结,学生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和考核。考核成绩单独记入学生成绩册。

十、毕业设计(论文)

1.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培养计划中带有总结性的集中工程、科研训练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优良的思想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2.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湖南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并认真执行。

3. 各院(系)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学期完成选题、审题工作并落实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老师认真填写。

4.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保证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题目可以多种多样,可以真题真做,亦可以假题真做;但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的建设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可以选工程设计、试验研究的题目,亦可以撰写读书报告或专题综述。应注意适当提高工程设计类型题目的比例,使学生受到一次比较全面的综合训练,独立地完成一项任务。

5.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说明意义、目的、要求、主要内容、工作难点和具备的条件,经教研室(学科组)讨论,报院(系)领导审核确定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题目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教研室(学科组)同意并报院(系)领导批准。

6. 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熟悉自己所指导课题的内容与要求,掌握有关文献资料。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对自己指导的课题一定要进行试做。指导教师既要对学生加强指导,又要大胆放手让他们独立工作。

7.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学生必须进行答辩。各院(系)成立答辩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可以是本专业或本系教师,也可以是外系教师。请校外人员参加,须事先经主管院(系)领导批准。答辩小组成员应了解学生所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设计(论文)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等,全面考察,按《湖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加以评分。

十一、考试和考查

1. 课程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为了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算能力,督促学生经常、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2. 每位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湖南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3. 考试、考查课程应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4. 根据课程的特点,考试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要求。

5. 实行课程考试申请制度。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确定,其他人不得任意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班级,必须事先经教务处批准。

6. 各类课程考试均要制订详细的评分标准或评分细则,严格评分,减少评分中的随意性。考试(考查)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和个别质疑等。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7. 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习按“合格”、“不合格”记分。

十二、教材选定与出版

1. 开课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要求慎重选用教材。选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和相应的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2. 由课程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选定教材,专业教学指导小组审定,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批准。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的错误,一般不应更改。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另订新书,杜绝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务处教材科要加强管理,做到不漏报,也不在原订书未用完时预订新书。教师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私自向学生发售教材、教辅用书和参考资料、收取费用。

3.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一、二等奖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材科应于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教务处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书的种类,并按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提供部分资助。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教务处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细则

湖大教字[2002]11号